2013年4月25日,我院刑事审判庭受理了由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申请对精神病患者孙某某进行强制医疗的案件,并于近日作出强制医疗决定。这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太原市首起强制医疗刑事案件。
2012年9月29日凌晨5时许,被申请人孙某某步行到中北大学附近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太原学院路支行,准备用事先准备好的由二十七、八根二踢脚爆竹拆开的火药装在罐头瓶中制成的装置炸该银行的ATM机,后觉得不合适又将该装置放在该银行的玻璃门前,将银行东侧玻璃门、卷闸门等物品炸烂。
被害单位报案后,公安民警于案发当天下午将嫌疑人孙某某抓获并于同年10月13日以涉嫌爆炸罪将其逮捕。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孙某某精神状况不正常,要求对其精神状况进行鉴定。2013年3月25日,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孙某某患有偏执性精神病,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2013年3月26日,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释放孙家全,并将其送往太原市社会福利康宁医院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检察机关认为孙某某实施爆炸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其强制医疗。
本院经过开庭审理后,查明的事实与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一致,检察机关提请对被申请人孙某某实行强制医疗的申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此,决定对被申请人孙某某强制医疗。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鉴于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济困难,本院主动为其指定一名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充分保障了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合法权利,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