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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问负责制
  发布时间:2013-12-18 15:06:35 打印 字号: | |

 

        为了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宗旨,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避免干警在信访接待中出现不负责任的现象,切实建立服务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为群众提供满意的服务。特制定“首问负责制”工作制度。
        一、基本内容
        “首问负责”是指:最先接受来访者咨询的本院工作人员作为首问负责人,负责解答或指引来访者提出的各类问题或到相关部门解决,直到来访者的问题得到解决、满意为止。
        二、基本要求
        (一)本院干警在工作期间采取挂牌上岗,以便于来访者对首问负责人的监督;
        (二)对来访者提出的咨询问题,无论是否属于本部门、本人的事情,首问负责人都必须主动、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
        (三)凡来访者咨询的问题,属于本部门工作范围的,首问负责人,必须认真解答。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解答或当时解答不了的,要向来访者说明原因,并得到其谅解。
       (四)来访者咨询的问题不属于本部门或本人职责范围的,应将来访指引到相关部门或人员处理,接到处理的部门或个人,必须立即解答,确实解答不了的问题,应向来访者说明情况。
       (五)对不属于法院工作范围的问题,应耐心向来访者解释。
        三、考核办法
        “首问负责制”是一项管理与服务为一体的制度。“首问负责制”实行责任考核,即对部门或个人的考核建立在岗位责任制基础上,一旦引起来访者的投诉,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接到的来访者投诉,要调查核实,把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向投诉来访者通报。
        (二)首问负责人,借故推辞或态度不好,引起来访者不满意的,一经核实,要提出批评;与来访者发生争吵,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在全院通报批评。
        (三)对来访者的需求服务不当,造成投诉到院领导的,要对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提出严肃批评;投诉到区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责任人要在全院大会上做检查。
        (四)对来访者接待热情、周到,解答咨询取得来访者满意的,在全院通报表扬,并作为评先评优的条件之一。 
        四、检查办法
        (一)本制度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落实。
        (二)在院内设立工作意见箱,开通投诉电话(0351-5648396、5648312)。
        (三)实行自我约束,互相监督、领导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工作机制。
        (四)院领导要经常进行现场办公接待、监督检查。
        (五)要加强与本院聘任的执法监督员的联系,随时听取他们的意见,并通过他们建立起收集群众意见的渠道。

 

来源:政治处
责任编辑:刘拴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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