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行政庭审结一起涉及土地属权纠纷的行政案件,经过向本案原告阳曲县大盂镇东南窊村村民委员会释法明理,最终,该起可能引起群体性上访的土地权属争议案得以撤诉结案。
本案原告阳曲县大盂镇东南窊村村民委员会与第三人国营阳曲玉米原种场相邻。2013年8月,第三人国营阳曲玉米原种场将11.5公顷土地租赁给民营企业高科耐火厂使用,原告阳曲县大盂镇东南窊村村民委员会认为该11.5公顷土地属于原告村委会集体所有,为此,原告与第三人发生争议。原告申请被告阳曲县人民政府就土地权属作出认定,2013年12月23日,阳曲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书,认定争议土地权属为国家所有,使用权归国营阳曲玉米原种场。原告阳曲县大盂镇东南窊村村民委员会不服该决定书,向太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太原市人民政府维持了阳曲县人民政府的决定书。原告阳曲县大盂镇东南窊村村民委员会不服,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被告阳曲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书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审理。
我院行政庭承办该案后,认识到本案由于历史原因,部分承包土地权属不明、约定不明、界限不明,处理不慎极易激化村民内部矛盾和发生群体性信访事件,因此,对于该案必须慎重对待。我们前往阳曲县向原告、被告及第三人送达开庭传票等手续后,与原告村委会进行了多方面的沟通与协调,耐心细致地做村委会的工作,向村委会释法明理,以化解矛盾、平息纠纷。经过不懈的努力,原告于2014年7月底主动向本院撤回起诉。
在处理过程中,我院刑庭审判员刘晓宇利用其熟悉当地风土人情、乡规民俗的优势,主动帮助行政庭办案人员进行案件调解,把化解社会矛盾做为全体法官的共同责任,使这起行政纠纷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