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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4-09-04 10:32:19 打印 字号: | |
  一、消除观念上的误区。作为被告其诉讼地位并不低于原告。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原告和被告都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原、被告只是诉讼关系中的一种称谓,在民事、经济案件的诉讼过程中,两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并不是原告就必然胜诉,被告则一定败诉。民事诉讼法还规定,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有权提出反诉。

  二、应仔细审视起诉状。弄清起诉状中所列明的原告与被告在主体资格方面是否合法、有效。

  三、注意辨明受诉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我国法律既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对特定案件的管辖范围,又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到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出庭应诉且没有提出“管辖异议”,则认定该人民法院取得了管辖权。有些当事人特别是被告正是不知道这些特殊规定,不但多花费许多时间和精力,而且还难免遭受地方保护带来的苦恼和侵害。

  四、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有的当事人成为被告后不积极举证,有的被告自知理亏,认为不应诉或不答辩、不出庭就能逃避责任。其实这些做法并不能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作为被告,应当积极、正确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一)是针对起诉状写出答辩状或做好答辩的准备。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从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后,无论是否写答辩状,都享有15天答辩时间的权利,这一权利是不应被非法剥夺的。

  二)是申请回避。如果被告认为审理案件的法官与原告有诸如亲属、经济利益等方面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则有权要求该法官回避。

  三)是搜集、审核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是打赢官司的至理名言,因此,广泛收集对自己有利证据,并认真审核对方提交的证据对被告来说显得特别重要。即被告至少要做到以下三点:

  1、看对方提交的书面证据是否被抹或被涂改过,是否加盖有必要的印章或签字;

  2、看对方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自己与对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3、看对方提交的证据是否充分。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刘拴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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