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因不当得利引起的纠纷案,判处被告彭某某、丁某某夫妇返还原告张某、彭某夫妇本金513675元,并支付2012年9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的利息。
原告彭某与被告彭某某本是亲姐弟,1999年9月被告彭某某所在单位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内部职工股,被告因缺乏资金无法购买,遂请原告夫妇与其母亲共同出资,原告夫妇分两次以彭某某的名义共购买40000股,其中,其母亲占5000股,原告夫妇及其母亲共投资61600元,被告彭某某未投资,股份成员证、收据、平安保险公司分红专用存折一直由原告夫妇持有。该股票上市后,平安保险公司分三次将股金收益汇入原告夫妇持有的专用存折中,原告夫妇与其母亲实际领取了分红,原告分两次付给彭某某感谢费15万元。2012年9月3日,彭某某为独占获利,将该存折中513675元挂失并转移,一对亲姐弟由此发生矛盾,原告彭某于2013年8月7日向我院提起诉讼,同年8月13日,二原告书面申请追加被告之妻丁某某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彭某某作为该股票的名义股东,未投资,原告夫妇及其母亲作为实际出资人,该股票收益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归原告夫妇以及其母亲所有。二原告分二次付给被告感谢费15万元,是二原告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将余款挂失并转移,侵犯了原告的利益,也损害了姐弟之间的亲情关系,其行为是不妥的,应当从主观上认识自己的错误,该款应当返还原告,被告丁某某作为被告彭某某之妻,应对彭某某的民事行为承担共同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