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远道而来的大同市民甄某将写有“秉公执法、维权楷模,热情服务、廉明高效”的锦旗送到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表示谢意。
申请执行人甄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因感情破裂,于2013年5月10日,经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婚生女由甄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双方的一处房产归王某所有,并且房子剩余贷款由王某偿还,期间,该房屋由甄某同其女儿居住直至孩子结婚时止(最长不超过15年);王某支付甄某10万元作为财产分割补偿;夫妻共同债务6万元,由甄某偿还。协议生效后,经调解,甄某再给王某六个月的考验期,在此次期间,如果王某有好的表现,甄某还愿意与其复婚,但事与愿违,王某非但没有进行忏悔,他的表现更加不尽如人意,这深深地刺痛了甄某的心,甄某觉得再无与王某复合的可能性。2014年7月16日,甄某向我院提起执行申请,要求王某腾房并支付财产分割款10万元,同时按月足额给孩子抚养费1000元。我院接到申请后,执行局法官赵春林等一行经过多次耐心细致地给王某摆事实,讲道理,释明法律关系,做其思想工作,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王某同意腾房并给甄某补偿款,但10万元的补偿款让执行法官犯了难,经了解王某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最后只能把希望寄托在王某所在的单位,我院遂即给王某所在单位下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王某所在的单位每月按时将其工资收入的一部分打入我院指定账户,到履行完协议约定为止,然后该款由我院转交给甄某。就此一起离婚分割财产的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