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3月2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和其朋友在回家的巷子里往家走的过程中,因琐事王某与邻居李某(本案被告人)的妻子高某发生口角,王某一怒之下将高某打伤,李某得知妻子被打后,很快赶到现场,将王某及其朋友赵某打伤。经医院检查高某为左侧上颌窦前壁骨折,王某右侧鼻骨裂纹骨折,其朋友赵某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右侧鼻骨骨折、鼻中隔软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赵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高某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被告人王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亦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他们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且庭审认罪态度较好,应认定为自首。同时,两被告人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各自的谅解。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