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太原市尖草坪区的班甲、班乙和李甲无故阻挠某建筑工地的正常施工,并将该工地的张某、胡某和殷某打伤。事后,三人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三名受伤者15万元。近日,尖草坪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三名被告人班甲、班乙和李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7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班甲、班乙和李甲在我区某工地施工现场,无故阻拦该工地的正常施工,并与施工方胡某、张某和殷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班甲、班乙和李甲三人使用砖头、啤酒瓶、树枝等殴打被害人胡某、张某、殷某三人,致使被害人胡某头部受伤,张某头部、右胳膊内侧肘关节处、右大腿外侧受伤,殷某左大腿外侧、后背等处受伤。三名被害人后经太原市尖草坪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殷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班甲、班乙、李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是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予以支持。三名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班甲、班乙、李甲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以及认罪态度等情节,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