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被社会公众所认同和遵守。然而,在缓刑考验期的李某,仍不注意自己的行为,仍不思悔改,仍在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已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近日,尖草坪区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以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12000元,并撤销其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2000元。
2015年6月28日,被告人李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2016年6月22日中午,李某独自在其家中喝了二两白酒、两瓶啤酒的情况下,依然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在行径过程中,因躲避其它车辆,其将车辆开到道路中央的绿化带内,造成树木及其它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损坏的树木款18500元),索性此次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经检测,李某血液的酒精含量为224㎎/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而案发时,李某还在缓刑考验期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使,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庭审期间,李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其取得了园林绿化公司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