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概况
一、本部门职责
1、审理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2、审理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3、依照法律监督程序,受理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各类案件的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再审。
4、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二审对本院案件的判决、裁定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5、调查研究审判工作的法律政策问题,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6、协助地方党委和政府开展综合治理工作,依法管理本院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及工勤人员。
7、指导和协助全区的法制宣传工作。
8、承办其它由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由本级和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及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中心两个事业单位组成。
法院机关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政治处、监察室、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信访接待室、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钢城法庭、汇丰法庭、迎新街法庭、司法警察大队组成。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预算报表
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7年预算收支总表
二、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7年预算收入总表
三、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7年预算支出总表
四、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六、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基本支出分经济科目表
七、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预算表
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九、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统计表
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统计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部门预算数据变动情况及原因
我院2017年财政预算收入总额为1105.74万元,与2016年预算收入767.16万元相比增加338.58万元。增幅44.13%增加原因为单位人员增加6人,工资调标及发放公车补助等所致增加。
二、“三公”经费增减变动原因说明
我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总额为46万,其中公务接待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5万元。与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相持平,无增减变动。
三、机关运行经费增减变动原因说明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99.02万元,比2016年预算179.8万元增加19.22万元,增长10.67%,原因为2017年我院有新录用公务员8人即将到岗就职。
四、其他说明:无
(一)政府采购情况
我院2017年无政府采购预算,因我院属司法机关,每年有省级下拔政法转移支付装备经费用作政府采购及日常物资装备,故无需再另行预算。
(二)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1.车辆情况:我院公车实有数量为23辆。
2.房屋情况;我院办公用房分为法院机关办公及审判用房面积4000平方米和钢城法庭、汇丰法庭、迎新街法庭三个派出法庭的办公用房2385平方米,总面积为6385平方米。
3.其他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16年底,我院另有762.43万元办公设备等其他固定资产。
(四)绩效管理情况:无
(五) 其他: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
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
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指省直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