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借贷为由引纠纷 规避执行法不容
---尖草坪区法院成功执行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8-05-02 09:23:40 打印 字号: | |
  4月24日,尖草坪区法院成功执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有效地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威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原告闫某与其丈夫王某于2004年7月29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他们的儿子王某甲由闫某抚养,王某自愿将房子的全部给儿子王某甲,该房屋由闫某居住,王某搬出。2013年11月28日,被告师某以王某向其借款18万元,并将该房屋抵押给他本人为由,将物品搬入该房屋。后师某让其女儿赵某、女婿高某住进了该房屋。无奈,原告闫某、王某甲将被告师某及其女儿、女婿起诉到我院,要求被告腾出原告的房屋,并支付原告在外租住房屋时所产生的费用。

  我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闫某、王某甲拥有该房屋一定比例的产权,对该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在产权范围内处分的权力,其他不拥有该房屋产权的人无权处分该房屋。王某无权让被告师某占有该房屋,被告亦无权让其女儿、女婿居住该房屋。法院遂判令被告师某、赵某、高某腾出该房屋,并支付原告闫某在外租住房屋的费用,至腾出房屋之日止。

  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其义务,故原告向尖草坪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找到被执行人师某、赵某和高某做其思想工作要求他们腾房,但并未收到任何效果。我院在穷尽了其它执行措施后,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决定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2018年4月24日上午9时许,尖草坪区法院执行人员到达执行现场,按照事先的安排和部署立即展开执行。期间,闫某的丈夫王某对我院的执行工作进行了阻扰,经执行法官劝解无果后,我们采取果断措施对其实施了拘留。同时,被执行人师某及其女儿、女婿同意了腾房,使得该房得以“物归原主”。
责任编辑:刘拴柱
联系我们

督察举报联系电话:0351-5648385    院长信箱:jcpfyyjs@163.com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山西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