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尖草坪区法院成功执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有效地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威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原告闫某与其丈夫王某于2004年7月29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他们的儿子王某甲由闫某抚养,王某自愿将房子的全部给儿子王某甲,该房屋由闫某居住,王某搬出。2013年11月28日,被告师某以王某向其借款18万元,并将该房屋抵押给他本人为由,将物品搬入该房屋。后师某让其女儿赵某、女婿高某住进了该房屋。无奈,原告闫某、王某甲将被告师某及其女儿、女婿起诉到我院,要求被告腾出原告的房屋,并支付原告在外租住房屋时所产生的费用。
我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闫某、王某甲拥有该房屋一定比例的产权,对该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在产权范围内处分的权力,其他不拥有该房屋产权的人无权处分该房屋。王某无权让被告师某占有该房屋,被告亦无权让其女儿、女婿居住该房屋。法院遂判令被告师某、赵某、高某腾出该房屋,并支付原告闫某在外租住房屋的费用,至腾出房屋之日止。
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其义务,故原告向尖草坪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找到被执行人师某、赵某和高某做其思想工作要求他们腾房,但并未收到任何效果。我院在穷尽了其它执行措施后,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决定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2018年4月24日上午9时许,尖草坪区法院执行人员到达执行现场,按照事先的安排和部署立即展开执行。期间,闫某的丈夫王某对我院的执行工作进行了阻扰,经执行法官劝解无果后,我们采取果断措施对其实施了拘留。同时,被执行人师某及其女儿、女婿同意了腾房,使得该房得以“物归原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