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本是亲姐妹 相煎何太急
  发布时间:2018-07-04 09:40:42 打印 字号: | |
  生老病死原本是自然界的基本规律,但是当拥有一定财产的亲人去世,引起的不仅仅是儿女的悲痛,还可能是围绕遗产继承展开勾心斗角的争夺,使得亲情在利益面前变得苍白无力、分崩离析。近日,尖草坪区法院依法强制执结一起特殊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原告岳某甲与被告岳某乙(系原告之姐)、岳某丙(系原告之妹)原本是亲姐妹,其父母在世时就立下遗嘱,遗嘱载明,上述房屋所有权归原告一人继承,原被告三人当时均在场并在遗嘱上签字摁手印表示尊重父母遗愿。原被告父母相继去世后,原告按照遗嘱内容的约定要求二被告迁出该房屋,但二被告以该房屋是父母留下的遗产为由,拒不搬出。原告遂向我院提起诉讼,我院经过依法审理,判决该房屋由原告岳某甲继承。二被告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最后,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判决生效后,原告岳某甲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由于该判决只是确权判决,没有明确腾退房屋事项,故本院执行局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后原告又一次将姐姐、妹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将父母遗留的房屋交给原告占有和使用。后经我院审理认为,我院和中院生效的的民事判决书已明确确定该房屋由原告继承,二被告理应依照判决内容将房屋交付原告,但二被告仍占有和使用该房屋,属于对原告财产权利的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岳某乙、岳某丙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该房屋腾出,交付原告。该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后,执行法官在半年多的时间里,先后多次从情理法等方面给三姐妹做工作,还是无法达成和解。最终该案以强制执行的方式结案......
责任编辑:刘拴柱
联系我们

督察举报联系电话:0351-5648385    院长信箱:jcpfyyjs@163.com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山西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