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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两长”同台办案 发出生态环保最强音
  发布时间:2020-08-03 17:39:1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由我院院长张福平担任审判长,区检察院检察长张晋东、副检察长刘志君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检察官白晶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公诉。

庭审中,区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2日至12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将太原市尖草坪区小塔村退耕还林种植的50棵五角枫树木卖给乔某某,乔某某运走24棵,剩余26棵挖出后因被护林员发现留在林地,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张某某20000元。经认定:24棵被盗五角枫价值55930元,26棵盗窃未遂五角枫价值72280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围绕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面举证示证,明确要求被告人张某某、乔某某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效益损失,增补总价值三万余元的林木并在后期履行林木养护管理义务,修复生态环境,同时在山西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且为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乔某某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乔某某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就公益诉讼部分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乔某某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效益损失人民币2001.34元。被告人张某某、乔某某共同对挖掘未移动的树木扶正、覆土、支撑、浇水;对移走树木后面积大于9平方米的空穴,将原株回植;小于9平方米的空穴,将林地平整,原株按规定(或者按林业主管部门专家意见)栽植至别处。(已履行)被告人张某某、乔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共同增补15株五角枫(或经专家认定与五角枫价格同等的其他苗木)复绿,若二被告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被告张某某、乔某某共同支付。被告人张某某、乔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对复植的苗木履行管理养护义务,确保树木成活。被告人张某某、乔某某在山西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已履行)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法检“两长”同堂办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我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的一个缩影,彰显了司法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力度和决心!向社会明确传达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时代强音!


 
责任编辑:高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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