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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非法狩猎?双重惩罚!
作者:刘慧芳  发布时间:2022-10-13 17:22:3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尖草坪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杨某某因非法狩猎野生动物,除受到刑事处罚外,还被依法判令通过劳务代偿的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杨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现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上旬,被告人杨某某无狩猎证,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板乡某村葡萄树地内,铺设猎捕夹、鱼线自制捕猎活套,狩捕疑似猫头鹰一只及野鸡三只,野鸡当场死亡,疑似猫头鹰在其带回家中饲养后死亡。经鉴定,该疑似猫头鹰为鸟纲形目鸱科雕,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15000元;疑似野鸡三只为鸟纲鸡形目雉科雉鸡,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总价值人民币900元。

尖草坪区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在向院提起公诉的同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一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杨某某以公益劳动折抵赔偿因捕杀野生鸟类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失人民币15900元。

法院裁判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其犯罪行为同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负民事赔偿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某某的经济及身体状况,支持了公诉机关的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某以公益劳动折抵赔偿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失人民币15900元,由所属村民委员会监督,在村周边进行不少于180日、每日不少于3小时的巡逻,开展野生动物、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及相关宣传活动,包括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材料、义务宣讲等,并在山西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此案的公开开庭审理及宣判,通过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人适用刑事、民事双重惩罚,不仅能积极预防和严厉打击乱捕滥猎和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现象,维护生态平衡,而且有助于增强全民的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达到司法的社会效果。

今后,我院将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联动,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共同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多元化协作机制,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实现全链条惩治,为建设美丽宜居尖草坪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同时继续加强普法宣传工作,以案释法,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树立生态文明意识,自觉抵制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共同守护美丽生灵,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

 
责任编辑:刘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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