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程启洋,(2021)晋0108执581号案件,执行标的520940.52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常 峥,(2021)晋0108执581号案件,执行标的520940.52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王新柱,(2022)晋0108执2514号案件,执行标的861983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张海宾,(2022)晋0108执2299号案件,执行标的81100及利息。
被执行人程习群,(2022)晋0108执恢393号案件,执行标的9808056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杨栓林,(2022)晋0108执2312号、2313号、2314号、2315号案件,执行标的分别为1976元、178090元及利息、2278元、217583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太原维刚实验学校,(2022)晋0108执1763号案件,执行标的442580.76元及利息。
现向社会公开征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我院提供线索。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联系电话:0351-5648406(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附:被执行人身份信息。
程启洋,男,汉族,身份证号:140107198504043918
常 峥,男,汉族,身份证号:140103197701173316
王新柱,男,汉族,身份证号:140122198212152833
张海宾,男,汉族,身份证号:142322197211016010
程习群,男,汉族,身份证号:140122196507072815
杨栓林,男,汉族,身份证号:140108197508117613
太原维刚实验学校,企业信用代码:521401006623892707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