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者,人生最初之学校也”,家庭教育伴随人的一生,影响人的一生,对一个人的成长成才至关重要。近日,我院在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因原、被告夫妻双方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忽视对女儿的关心教育,导致婚生女患严重精神疾病。针对这种情况,法院将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于2005年5月结婚,于2012年1月生育一女果果(化名)。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因琐事争吵,严重影响了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2019年8月,果果7岁时,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诊断,患心境(情感)障碍,需长期服药治疗;2022年5月,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诊断,果果患非器质性精神障碍,窦性心动过速,仍需按时服药,并需严密监护,防止意外。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樊晓宁了解到,原、被告双方已分居三年,果果跟随父亲生活,长期缺乏母亲关爱,家庭教育缺失,导致精神疾病日益严重。
了解情况后,樊晓宁法官积极联系区妇联、柴村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通过多方联动形式对当事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本院认为
本案中义务履行人李某、孙某未尽到对果果的保护义务,未及时关注果果的心理、生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导致未成年人的精神、心理等方面的保障缺失。同时,义务履行人李某、孙某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应予以纠正。
3月7日,主审法官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其监护人发出我院首份《家庭教育令》,责令李某、孙某共同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确保在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的情况下,积极主动与孩子沟通联系增进感情,同时,关心关爱孩子的学习、生活和健康成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如李某、孙某未履行法定义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不当履行监护职责,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普法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对于进一步夯实家庭教育责任,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养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家庭,是孩子成长和生活时间最长的地方,父母的一言一行会给孩子带来重大影响。亲子养育也不再是简单的“家务事”,更是与国家社会紧密相连的“国事”。下一步,尖草坪区法院将充分发挥法院在多元化解家事纠纷中的司法力量,助力当事人家庭教育能力的提升,保障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落实落地,全力护航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