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法官倾心化纠纷 十年纷争一朝解
作者:高彦  发布时间:2023-07-11 19:01:1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促使长达10年的纠纷圆满化解。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丙方,与案外人乙方、丁方签署了一份《担保协议书》,各方一致认同乙方公司拖欠原告甲方公司3900余万元,被告丙方公司及案外人丁方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乙方公司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公司、被告公司及乙方公司于2013年1月签署了一份《抵债协议》,约定由被告将其合法拥有的位于太原市某产业园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等)转让给原告,用于承担对乙方公司的担保责任。当月,被告根据《抵债协议》的约定将上述资产移交原告,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10年间,经原告公司多次督促,被告公司始终推诿不予配合,原告公司无奈之下,将被告公司诉至我院,申请对涉案土地进行保全,并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张琴考虑到该案标的额较大,且涉及担保、以物抵债等多个法律关系,双方争议时间较长,本着尽快解决纠纷,减少企业诉累的理念,第一时间联系被告公司核实案件基本情况,被告却以《抵债协议》无效为由,拒不应诉。面对被告的对立情绪,张琴法官多次与被告进行电话沟通,释法说理,引导其实事求是,客观陈述基本事实。最终,被告认可原告系按《抵债协议》约定合法占有土地,但被告却以变更手续费过高为由不予配合。确认上述案件事实后,张琴法官即依法作出保全裁定,对涉案土地使用权采取查封措施,并从情理法三个角度进行释法明理,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诚信履约、互谅共赢。经过反复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由原告承担部分过户费及诉讼费,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的协议。自此,这场长达10年的涉企纷争圆满化解。

“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本案的高效处理,不仅化解了多年纷争,更降低了矛盾纠纷对企业经营的负面影响,促进企业良性运转,是我院营造程序简、效率高、服务优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下一步,我院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建设者,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的理念,踔厉奋发,勇创一流,努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高地,为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责任编辑:高彦
联系我们

督察举报联系电话:0351-5648385    院长信箱:jcpfyyjs@163.com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山西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