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将违法所得2998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蒋某某当庭表示服判息诉,现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初,被告人蒋某某明知将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可能会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仍将公司的对公账户及U盾、营业执照、账户绑定的手机卡交给上线“冬冬”(另案处理)使用。经查证,被告人蒋某某的对公账户犯罪资金进账共计150万元,该笔资金系山西某材料有限公司会计人员被诈骗的赃款。在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止付冻结工作中,被害人转至被告人蒋某某账户中的1099981元被成功冻结,并于2023年3月6日返还至山西某材料有限公司账户。案发后,蒋某某退缴违法所得2998元。
审理过程
经我院审理,被告人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于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
近年来,信息网络犯罪行为层出不穷,部分群众自身并没有参与诈骗,但在金钱诱惑下,通过建微信群、提供银行卡账户等行为给电信诈骗提供结算帮助,已构成“帮信罪”。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知法守法、自觉抵制诱惑,妥善保管电话卡、银行卡等,不要贪图蝇头小利,被不法分子利用。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运用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养老诈骗等警示宣传教育活动,针对性揭露违法犯罪分子的作案套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