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开采,非法采矿不仅会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的损失,还会破坏生态环境甚至危及生命安全,非法采矿者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矿案,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01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与太原市某单位签订合同,租赁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板乡某村村北的废弃采石场。2021年至2023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冯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挖掘面积为698.07平方米的深坑,累计挖掘石料用灰岩矿9532.69吨,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4万元(包含2万元运费,2万元毛料)。经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出具“晋非破采矿认字【2023】37号”《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意见书》,认定上述非法开采破坏石灰岩矿资源总价值为人民币171588.42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缴纳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人民币85794.21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冯某缴纳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人民币85794.21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02审理过程
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冯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为共同犯罪。综合被告人李某某、冯某归案后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赔偿损失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3典型意义
此案是我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以来审理的第一件环境资源类案件,该案的及时审结,体现了我院向案件审理专业化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下一步,我院将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持续发力,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为全区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