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晋执行利剑“并法篇”
尖草坪区人民法院:集中约谈被执行人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市法院“2024·并法利剑”集中行动的统一部署,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维护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权威,6月19日上午9时,尖草坪区法院组织开展三晋执行利剑“并法篇”集中约谈被执行人行动。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志刚,执行局负责人王振玉及部分执行干警集中对12案10名被执行人进行约谈。
约谈会上,张志刚副院长现场进行释法说理,耐心劝诫被执行人要知法守法,认清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算好“经济、事业、信用”三本账,积极主动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明确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会面临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终可能因被执行人的一意孤行,由民事案件的“被告”变成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严重影响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日常工作和生活。
集中约谈结束后,我院四个执行团队分别按照预定行动方案,针对各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采取“分案谈话”的方式,进行一对一地约谈,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
经过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截止中午12时,达成和解协议5件,和解金额447.29万元;当场履行完毕1件,到位金额70万元;主动申报财产10人。
此次行动展现了我院对于维护法律权威和保障民生权益的坚定决心,有效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被执行人更加清晰地认识到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的重要性。下一步,我院将切实把“能动司法”和“如我在诉”的理念贯穿执行工作始终,常态化开展集中执行专项行动,积极营造诚信有序的法治氛围。
相关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法解释】
根据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