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普通的周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王某还没有意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在飞机上悠闲休息,全然不知法院执行干警已经集结完毕,两辆警车警灯闪烁,直奔机场而来。
经核实,王某为我院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被执行人,该案件涉及标的金额高达160万余元,然而自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以来,王某便下落不明,杳无音信。执行法官经网络查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又多次打听王某的行踪,并对其财产线索进行查找,但一直没有任何进展。
6月22日中午,我院接到太原中院“执行110”出警电话,称收到太原武宿机场公安部门提供的线索,被执行人王某为被限制高消费人员,通过非法票务中介购买机票后违规乘机,将于当晚23:30到达太原武宿机场。我院执行干警第一时间与机场取得联系,在掌握王某出行的确切信息后,制定出详细的布控方案。
随着夜幕的降临,执行干警全副武装,驱车直奔太原武宿机场。次日凌晨00:20,我院执行干警在机场公安协助下控制王某。执行过程中王某态度恶劣且拒不配合,鉴于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院当场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23日00:50,我院执行干警将王某带至太原中院羁押室,并通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到场。王某态度强硬,拒绝与王某某进行沟通,面对此情形,傅元江法官耐心地对王某进行释法明理,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后被执行人王某的态度逐渐发生改变,并积极联系其亲友筹款。直至上午10时,双方初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某先行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10万元,剩余款项分期偿还。中午12时,被执行人王某终于将筹集到的10万元交付到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手中。
鉴于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也向我院递交提前解除拘留的申请,王某承诺不再违反限制消费令并写下保证书,我院遂提前解除对其的司法拘留。
罚款、拘留不是目的,而是对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行为的一种处罚。在此,敬告所有尚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切勿心存侥幸,企图逃避、抗拒执行,主动到人民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相关法律知识:
一、什么是“限制高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二、哪些行为将受到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三、违反限制消费令有什么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