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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发给父母的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
作者:高林  发布时间:2024-08-13 09:55:01 打印 字号: | |

“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会给子女心理、生活造成巨大影响,现在向你们发放《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提醒你们要珍惜夫妻感情,提升责任意识,继续关心、呵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你们离婚后一定要关注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情感需求,注意心理疏导,妥善处理抚养、探望、财产等相关事宜。”

……


近日,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过程中发出多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旨在避免离婚纠纷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利影响,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李某与张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矛盾不断加深,2017年起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并多次协商离婚无果。

李某遂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我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二人均认为感情确已破裂,自愿离婚,但就孩子的抚养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各自认为孩子应当归自己抚养。考虑到孩子已年满8周岁,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我院遂在征求孩子意愿的基础上,认为孩子跟随母亲李某生活对其身心健康更加有利。

“金钱有价,亲情无价。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你们不能因为离婚给孩子带来更大的伤害。”承办法官从被告张某父亲的身份入手,站在“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向其释法说理,并从道德方面予以情感疏导。

经过一下午的悉心调解,二人逐渐缓和态度,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孩子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同时明确了父亲对儿子的探望权。二人在收到《提示函》后,均表示,在日后会妥善处理好孩子的抚养及教育问题,共同呵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寸草春晖,血浓于水。一份《提示函》,带给父母的不仅是提醒和约束,更是对其正确履行家庭责任的助力和期待。下一步,我院将持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引导当事人正确处理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督促监护人切实担负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以司法力量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责任编辑: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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