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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庭审“不打烊” 公开开庭进景区︱尖草坪区法院在汾河二库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并当庭宣判
作者:高彦  发布时间:2024-10-19 12:29:50 打印 字号: | |

10月19日上午,尖草坪区法院依法在汾河二库国家水利风景区公开开庭审理了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市、区两级人大代表、被告人亲属及游客群众等六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公机关

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汾河二库库区内鲢鱼、鲤鱼归属他人,为非法获利,仍于2024年7月10日晚驾车前往该库区,驾驶橡皮艇进入库区水面挂网捕鱼实施盗窃,捕获鲢鱼、鲤鱼共计63尾,约重 508.68斤。赵某某在驾车行至汾河二库库区附近的某村村口被抓获,经太原市尖草坪区能源发展中心评估,查获的鲢鱼、鲤鱼价值共计 6225 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审理★ 

庭审中,我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罪名、犯罪事实开展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意见,整个庭审现场流程规范、气氛庄严。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犯罪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赵某某退赔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6225元。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皮筏艇等依法予以没收。

以案释法

惩罚是手段,不是目的。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不但对汾河二库渔业生态资源造成了损失,也对净化水质产生了不利影响。此次公开庭审,让观摩庭审的游客零距离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同时也警醒广大市民,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希望大家能遵纪守法,共同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责任编辑:高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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