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玉松与被执行人山西云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云鹏、曾和和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林玉松自愿提出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段云鹏 性别:男 民族:汉族 户籍地址:河南省林州市菜园东路15号 住址:太原市万柏林区神堂沟村神泉街龙隐小区4号楼7单元2301室 身份证号:41052119910129**** |
被执行人:曾和和 性别:男 民族:汉族 户籍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山亭乡西前村曾店291号 住址:太原市晋源区如意龙城湾2号楼 身份证号:35030119910308**** |
执行标的:本金1350000元及利息
执行依据:(2023)晋0108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23)晋0108执2272号
悬赏事项:有关人员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人承若自愿支付执行回来款项的5%悬赏金。
悬赏期限:2024年11月19日起至2025年11月19日
举报电话:0351-5648380
联系人:陈法官
悬赏条件:凡举报被执行人段云鹏(身份号码:41052119910129****)、曾和和(身份号码:35030119910308****),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一经查实,使得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赏,奖赏金从申请执行人应得执行款中予以扣减。两个以上举报人就同一线索举报,悬赏金由在先举报且举报信息详实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举报人均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以及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情况不予发放。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的情形:
1.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2.财产线索属于申请人已提供的,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3.财产线索提供者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或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4.其他依法不予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